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云南 山西 新疆 更多
首 页 新公司法 最新信息
企业改制投资指南项目推介项目融资公司问答文本仓库公司论坛公司法务税务筹划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 >> 股东权益纠纷 >> 股东权益纠纷 >> 正文 021-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股份期权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6-6 11:41:32
股份期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与经营管理者签定合同,承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即股份期权的有效期)按固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


对于上市公司,授予经营管理者的股份期权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有总股本的5%和流通股的10%。 股份期权的有效期从股份期权授予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8年。股份期权被授予人过期没有行权,则自动失效。股份期权被授予人中,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所获得的股份,在任期间不得转让。离任经审计确认无弄虚作假行为,3年后方可转让其所获得的股份;其他人员行权所获得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该种持股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和计划上市的高科技、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股份公司;


行权后获得的股份,属于限制转让的,由企业董事会托管;


股份期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企业送股、配股或拆细股份时,应对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作相应调整;


企业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应提前告知股份期权被授予人,经企业同意允许股份期权被授予人提前行权。

----------------------------------------------
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电话:86-21- 62110181  62116500  
手机:13788908212  13916017140
网址:www.gongsifa.com
网络实名:公司法    合同法


(编辑:公司法律网)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公司律师 刘军厂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培训课程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lawyer@goodlawyer.cn 联系信息:(021)62111001 62110181 13916017140
版权所有 www.gongsifa.com 中国公司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