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2004) 字第 号
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于2004年 月 日在本公司依法召开了(2004)第 次股东会议。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形成如下决议:
一、 现任股东同意将各自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新的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
是: 、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提交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三、 《股权转让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由本公司新股东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四、 本决议自2004年 月 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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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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